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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市、县级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

发布时间:2020-08-15

第一条  为加强市、县级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,提升综合档案馆工作规范化建设和业务水平,推动全省档案馆事业科学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《陕西省档案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参照国家档案局《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》,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设区市(不含西安市档案馆)、县(区)级综合档案馆(含杨凌示范区、韩城市档案馆)业务建设的评价。

第三条  陕西省档案局负责统筹协调全面性工作。

第四条  市、县级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工作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,依据评价标准定期开展。档案馆考核周期内出现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事故的、档案馆库有被挤占挪用情况的,不得参与评价。

第五条  市、县级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工作采取专家组现场评价方式进行。陕西省档案局负责组建专家组、统筹安排评价批次、审定评价组意见。

第六条  陕西省档案局以随机抽取方式决定档案馆评价总体日程安排,被评价档案馆对照《评价标准》进行自评,并于现场评价前1个月将业务建设总体情况报告与评分表等材料报送陕西省档案局。

第七条  陕西省档案局于现场评价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。被评价单位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方案报送陕西省档案局。

第八条  每一周期评价工作结束后,陕西省档案局适时开展评价工作总结,通报评价工作整体情况,并根据总体得分情况确定被评价档案馆业务建设在全省排名顺序。排名按照市级档案馆、县级档案馆分别排序。

第九条  档案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排名顺序市级馆不得列入前五名,县级馆不得列入前二十名。

(一)根据《档案馆建设标准》《中西部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》市、县级档案馆库面积指标测算,馆库面积不达标的;
(二)保密、安全管理未达标准分值的;
(三)“档案馆库建设工作”得分不足6分的;
(四)灭火设施设备配置未达标准分值的;
(五)档案质量状况得分不满2分的;
(六)考核周期内未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清点的;
(七)库房管理状况得分不满2分的;

(八)“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和人员管理”未达标准分值的。

第十条  本办法由陕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